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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毅过失致人死亡以案释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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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0午饭后,陶某毅与其妻弟刘某波、弟陶某洲三人一起,由陶某毅驾驶自己的五菱宏光牌面包车前往煎茶镇重华村吃酒,吃完酒后,三人开车区煎茶镇重华村川尖坪组刘某波的老家打鸟。到达目的地后,陶某毅拿着“电煤”(捕鸟工具)下车去套鸟,刘某波与陶某洲在公路在公路边观看了一会儿后,从车上拿了把高压气枪去山上打鸟,因为没有看见鸟,气枪未击发。然后,刘某波、陶某洲二人回到车上,将抢放在驾驶室与副驾驶室之间,枪口向后,陶某洲坐在副驾驶作为上休息,刘某波坐在驾驶室后排座位上。陶某毅因未套的猎物,便将套鸟工具收好放回车上,坐进驾驶室准备开车回家时,看见气枪未收好,便右手握住枪身,左手握住枪筒两手转动枪筒,欲将气枪拆卸。在拆卸的过程中,陶某毅右手无意碰触扳机,子弹打在了刘某波左胸部,陶某毅立即驾车将刘某波送往医院抢救,当车到达德江县城北时,陶某毅担心车上的气枪被人发现,便让陶某洲将气枪提下车藏起,自己开车将刘某波送往德江县人民医院抢救,刘某波经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经德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波的死因进行鉴定,死者刘某波符合被枪弹击伤心、肺,造成机体急性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涉案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017年12月21日,经德江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害人刘某波母亲陶朝秀、妻子覃娇与陶某毅达成调解协议,陶某毅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718800元。

【调查与处理】

1、陶某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驳回刘某波近亲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过失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在刑法的众多罪中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的。有出于过失的行为,有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般便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陶某毅在收放气枪的时候对枪内是否有子弹上膛并未检查,在本应意识到但实际上并没有意识到气枪内有子弹上膛且进行误操作,就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疏忽大意的过失直接造成被害人刘某波中弹身亡在这里就是损害,而能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况下损害也只能是死亡。同时,也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在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这便满足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全部要件。

应该说,本案的事实相对来说是比较清楚的,结合本案的事实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不困难。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的认定,一般来说,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款比较,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的条款是特殊条款。

再看对本案被告人最终的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应属于情节较轻的范围,虽然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但是被告人犯罪后及时向公安机关坦白,并如实供述事件的细节,并极力地补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弥补了致人死亡带来的损害,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内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在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应该说也是正确的。

过失致人死亡往往发生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往往并不具有很强的作案动机,与一般的犯罪行为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因为过失致人死亡造成了死亡的后果,因此法律上对其进行否定评价。这就要求人们在平常的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各种规章制度,对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多加以留意,以免酿成本无心,却双方遭遇不幸的结局。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的案情结果不难看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陶某洲的行为完全系对自己及周围的人什么财产的忽视。对于危险的麻木。游走于一些违反常规生活的法外空间进行娱乐。完全是对生活不负责任的表现,通过该案警示教育的作用,望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尽可能避开危险源更需防范自身制造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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