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9号)文件要求,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对全县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确认。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29个)
突泉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统计局、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教育局、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交通局、环境保护局、档案局、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含地震局)、林业局、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
二、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14个)
突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消防大队、交通运输管理所、卫生监督所、森林公安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水土保持监督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植保植检站、动物卫生监督所、草原监理所、农机监理站、盐务管理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18个)
突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安全监督站、市政管理所、环境监察大队、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农业经营管理站、牧业经营管理站、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种子管理站、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家畜改良站、林木种苗站、河道堤防管理所、水政监察大队、价格监督检查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