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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兴安盟农牧业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认真落实盟委行署各项决定。
     二、研究拟定全盟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盟农牧业产业化政策,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资源合理配置,提出有关农畜产品及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农牧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苏木乡镇、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经纪人队伍建设;指导、督查减轻农牧民负担耕地、草场等使用权承包、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预测并发布农牧产业产品及生产资料供求等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生态农牧业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草场、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农牧业防灾、抗灾工作。
    六、制订全盟农牧业科研、宣传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实施农牧业“种子工程”、“菜蓝子工程”等;负责指导农牧民培训、农牧民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负责草地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监测和治理规划、草地建设和开发利用及草原监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编制草原防火规划,负责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
    八、负责规划和监督管理农作物、畜禽良种、牧草种子等培育、引进、调出和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各类良种、饲料生产和质量监测工作,审核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九、负责农药药政药检、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拟定兽医、兽药、饲料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拟定全盟农牧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牧业优质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牧业优质新品种的保护、组织协调种子、种畜禽、农机等农牧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盟内生产和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草籽等产品的登记、发证和农机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监督对全盟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通报并组织扑灭。
     十二、承办盟行署有关农牧业涉外事务;组织农牧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管理有关国际农牧业组织在盟内实施的项目。
     十三、指导和协调农牧场、种畜禽场和良种场的经济发展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对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重点抓好农畜产品加工业;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法规,指导全盟乡镇企业工作。
      十五、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所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协调和指导农牧业各种专业学会、协会工作,并引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牧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六、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农牧业厅、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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